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 编辑:老虎游戏机
- 来源:社会救助处
辽民函〔2017〕14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得到及时资助,但也存在政策衔接不到位、资助落实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增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称资助参保参合是指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不包括职工医保和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资助参保参合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对象),具体资助对象由各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确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对象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按规定认定和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由本人自愿选择,但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因确实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保费而停保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资助参保参合政策。城乡困难群众由参加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需本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合理确定资助参保参合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保参合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额度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参合给予定额资助;对低收入对象参保参合给予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原则上,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地区,一般可按受资助对象居住地划分,居住在城镇的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居住在农村的资助参加新农合,具体由各市确定。受资助对象因个人原因参加更高缴费额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资助对象本人自负。
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切实加大资助参保参合资金投入,保障资助参保参合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规范资助参保参合方式和流程
(一)实行集中办理与即时服务相结合。每年年底前后,由市或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分别将在册的需要资助的对象名单全部提供给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集中为困难群众办理参保参合,具体办理时间、流程由各市确定。集中办理期过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每月要继续按规定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即时参保参合服务(即时参合服务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民政、扶贫部门每月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增减变化名单提供给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参保参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月将已参保的困难群众名单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民政、扶贫部门。
(二)简化资助参保参合手续。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在新审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及时告知其可以享受的资助参保参合政策和办理流程。各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尽量简化手续,为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提供便利。对全额资助参保参合的对象,按规定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资助参保参合的费用由受资助对象的管理部门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对非全额资助的对象,可采取先由本人按规定全额缴纳参保参合费用,再由受资助对象的管理部门给予救助的办法,也可采取先由本人按规定部分缴纳参保参合费用,资助参保参合的费用由受资助对象的管理部门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的办法,具体由各市确定。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中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的,个人可凭缴费收据等有关凭证,按规定申请事后救助。不得在受资助对象办理参保参合前直接将资助参保参合资金发放给个人。对民政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等对象,由民政服务机构按规定代其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受资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
(三)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及时将困难对象名单及增减变化情况提供给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参保参合的困难群众名单等信息反馈给民政、扶贫部门。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具体内容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已经在户籍(保障)所在地之外统筹地区参加职工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应主动到户籍(保障)地县级民政、扶贫部门登记备案,不得隐瞒实情重复参保参合。由民政服务机构供养的查无身源的弃婴、残老等人员,先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身份登记,再落实参保参合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政策宣传力度,让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全面建立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等贴近群众的地方,公开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的对象范围、资助标准、办理程序等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办事。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单等方式,及时告知困难群众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对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也要通过乡镇(街道)及时告知,以免影响其继续参保参合。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细组织,狠抓落实。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工作落实的有力监督。各市民政、扶贫部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老虎游戏机 、扶贫办报告上年度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情况。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市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老虎游戏机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