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农村居家养老的建议》(第1290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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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王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居家养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常住人口425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95.4万人、占总人口25.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41.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4%,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且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不断增多。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居家和社区服务网越织越密。民政部、财政部连续5年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连续3年将开展改革试点、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民生实事强力推进。过去5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单位,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我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1.6%,总床位达到4.77万张,42.85万老人享受到政府兜底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省政府部署安排,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在全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投入资金6750万元,在全省建设12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22年省财政投入4500万元,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在全省建设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30个。
二是医养结合深入推进。全省养老机构设立医院或医疗服务站的499家,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214家,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2000余对,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自2014年我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省政府多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由试点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3元。2019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二是出台高龄养老金政策,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倾斜;三是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出1年,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经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
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40.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为437.9万人,全省农村居民已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四是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2020年,我省全面整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与农村居民实现了医保待遇和经办服务的均等化。同时,通过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左右提高到70%以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报销50%以上,市域内无转诊、一站式结算等便民措施全面落实,农村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和服务便利性均有较大幅度提升。目前,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予以综合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普惠保障所有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提高报销比例并降低起付线,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保予以资助并对其医疗费用予以托底保障。
二、远近结合、重点突出,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民政部主要领导批示在全国推广。进入“十三五”以后,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
三、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基本建立
重点用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维修改造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5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家庭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等政策。在各类支持和补贴政策的拉动下,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占养老机构总数的73%,3431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我省在养老服务投入上基本建立起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企业和个人以及慈善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四、提高标准、加强管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全覆盖
2010年以来,我省连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160元/月和6737元/年,集中和分散标准统一。自2011年起,省里连续10年支持各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维修改造,累计完成近1000家(次)机构维修升级改造,极大改善了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条件。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545家,13.7万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服务得到有力保障。建立起一系列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为20余万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元至1000元不等;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五、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巡访制度
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更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帮扶。
六、激活土地权益,拓展土地流转功能
一是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厅指导各级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转发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建设全省土地确权信息应用平台,进一步增强全省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或者转让家庭承包地获取收益。2020年全省共流转土地经营权1703万亩,其中出租(转包)1491.5万亩,入股90.1万亩,以其他形式流转121.4万亩。二是加强农村仲裁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际,设置平安辽宁建设考评指标,进一步强化各地仲裁体系建设水平。三是推动建设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在全国率先构建了省市县乡四级监管、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交易+监管”运行机制,目前已形成以沈阳交易中心为主,部分市县区域性交易机构为补充的交叉互补、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21年通过线上流转交易集体资产2313宗,交易额2.4亿元,平均溢价率12.83%。
虽然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政策做好特困人员的扩面、提标工作,始终保持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二是推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年底完成每个县(市)建设一所失能半失能照护机构建设任务,增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集中供养和照护能力。
三是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定期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四是在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工作安排,加强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整合,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增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支付能力。
五是结合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供给保障机制,统筹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门诊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重特大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重点是强化三重保障衔接,规范医疗救助制度,适当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的托底保障。有序推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医养结合”向“医养护结合”拓展延伸,有效减轻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群体的长期照护负担。
六是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各地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在街道(乡镇)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鼓励各地依托这些机构为居家老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到2025年,全省乡镇(街道)层面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5%。引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关养老公司依托“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培育服务新业态。
七是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八是继续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九是积极推动修订《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健全我省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积极引导农民通过全省农村产权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流转土地经营权,不断完善、拓展平台功能,促进农村土地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居家养老发展建设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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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